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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矿山安全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2/4/20 12:43:54

 

    矿山开采的对象是埋藏在地下的自然矿产资源。在我国,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是不可能再生的,是国家的宝贵财富。矿山开采,尤其是地下开采,生产条件复杂,作业环境差,影响安全的因素很多。因此,珍惜矿产资源、保证矿山生产安全,是矿山企业应该注重的头等大事。

    我国矿山法规规定,无论是集体或个体进行采矿生产,都必须在具备一定的生产条件和技术基础的前提下,依法取得采矿生产资格。

     对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只有具备了《采矿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才可以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山基建完成后,只有在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经过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矿长和主管安全、阵产、技术工作的副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等合格并取钾操作资格证书。在上述所有证件均得到核准,并向同一级别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可进行采矿生产。

    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就是说,有些土地虽然依法划给了个人或企业使用,但依附在这些土地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仍然属国家所有。

     因此,任何地方的矿产资源,不经过国家批准,都不能开采。

    《矿产资源法》还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

    为了保护资源,使其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国家建立了开发矿产资源的申请、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制度。办矿首先必须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

    在中央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申请办矿,必须征得该矿山企业的同意,报请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属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申请办矿,必须征得该矿山企业同意,经县级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地区)、县(市、区)属国营矿山企业范围内申请办矿,必须在已划归市(地区)、县(市、区)的矿产资源范围内申请办矿和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由所在市(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报上级工业主管部门备案。国营和集体联合开办矿山企业的,按国营矿山企业审批程序办理。在已划归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建材、化工、轻工矿产资源范围内申请办矿,经同级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异地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由办矿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跨市(地区)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区)的由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审查批准的集体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单位,由审查批准部门的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后,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申请登记表》和《采矿许可证》由省地质矿产部门统一印制。地质矿产部门有监察检查权,对不符合办矿规定的,有权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和用作抵押,否则将吊销,并给予经济处罚。凭《采矿许可证》,可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作业许可证》。

    二、《矿长安全资格证》

    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单位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长还必须持有《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即《矿长资格证》)。

    获得《矿长资格证》,要求矿长达到以下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检查监管和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指导;

    (二)熟悉本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和开采矿床的地质条件,能够看懂生产常用图纸;

    (三)熟悉并能运用矿山安全管理知识对企业实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熟练掌握通风、瓦斯、顶板、机电、运输、火工品、爆破、边坡、防灭火、防水和防尘管理技术;

    (四)了解本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五)了解同类矿山企业各类事故的典型案例,掌握本企业主要事故发生的规律,并能组织制定、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从事矿山工作3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经常深入现场指挥生产。

    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工作考核两部分。

    对取得《矿长资格证》的人员,自资格证签发之日起,每隔两年复审一次。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任命、聘任未取得资格证或资格证失效的人员担任矿长职务,否则将追究任命、聘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无证任职者的责任。

    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有关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2 004年5月制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定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侧、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1、3、4、5、6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四)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4、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5、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6、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未发生死亡事故。

     (七)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2、变更隶属关系的;.

    3、变更企业名称的;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1、2、3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4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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